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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

(一) 在公司产品、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(二) 损害国家利益、中华民族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;危害国家安全,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 秘密。
(三) 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、散布诋毁、丑化党和国家、国家领袖的言论; 发表、转发煽动、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;发表、转发、散布错误观点,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(四) 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、传播邪教,宣传封建迷信、歪理邪说,传播非法出版物、低级庸俗文化。
(五) 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串联煽动闹事,组织参与非法集会、违法上访等活动,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公司产品秩序、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。
(六) 组织或参与赌博、传销、诈骗活动;恶意诋毁、诬陷、 侮辱、诽谤他人,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。
(七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,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;擅自从事影响公司产品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、出国出境。
(A)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伪造、拼凑、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、结论或文献资料,伪造学历、资历、学术经历、不当署名、一稿多投、买卖论文等,或滥用学术期刊、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。在指导员工进行科学研究、撰写论文过程中,因履职不到位,出现学术不端行为。
(九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、助学助困反绩效考核、职称评审、岗位聘用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、谋取私利。
(十)违规使用科研经费,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(十一)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(十二)与员工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等侵害行为。
(十三)要求员工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。
(十四)索要、收受员工、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、礼金等财物,参加由员工、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 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;利用对 员工的影响,向员工推销商品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。
(十五)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